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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评审常见问题
1. 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对外出具报告?
答:CNAS认可,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外出具报告,还要符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 计量法规定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要通过CMA计量认证。
2. 如何定义“多地点实验室”?同城,但试验场所分散在几个地点的,是否算“多地点实验室”?
答:CNAS-RL01中有“多场所实验室”定义,可以查看。不同的地址,就是不同的场所,即使是同城,也是多场所。
3. 定期监督评审时,未安排某领域的技术评审员(譬如电磁兼容),是否可以不监督该领域?
答:可与项目主管沟通确认。因为监督评审有可能是涉及认可的部分技术能力。
4. 检测报告后面附有企业广告。
答: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此举不妥。但是作为 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面附有本企业的广告,可以。
5. 初次和扩项评审申请是否应要求实验室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复印件给认可委?以便顺利评审。
答:目前只要求实验室在申请非标方法时提供方法确认记录,申请标准方法的暂没要求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将来是否还需要提供,将视情况而定。评审组长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如有需要,可要求实验室提供。
6. 经CNAS认可的 方和第二方实验室能否开展外部客户委托检测服务?这些实验室认为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有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资质?
答:实验室认可只是对能力的认可,实验室能否对外开展检测服务,提供检测报告,还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是通过实验室认可就可以对外开展检测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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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取消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环境部回应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息记入社会诚档案,并纳入全国用息共享平台和 企业用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用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用平台,落实用管理要求,营造守者受益、失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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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实验室认可_CNAS认可工厂认证

CMA资质认定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食品的检验的实验室,其检验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于授权签字人,不同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不同要求);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对于这条,不同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不同要求,例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申请实验室需提供实验室的房产证明,如实验场地为租赁,则需提供租赁三年以上的合同证明和放租方的房产证明);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对于这条,不同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不同要求);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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